一、案件名称:富宁丰尚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富)文综罚字〔2025〕01号)
二、案件情况:2024年12月17日16时,富宁丰尚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的B002、B003号机上网消费娱乐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经我局依法调查,富宁丰尚网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营业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消费娱乐违法经营。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
四、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玖拾(¥90.00)元;并处罚款捌仟(¥8000.00)元整。
五、处罚单位: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5年2月6日
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