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宁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宁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快速、及时、妥善防治地质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使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本,并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效率。
4.分类负责、协调配合。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实行“乡(镇)为基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
(五)全县地质灾害现状
富宁县地质环境较为复杂,随着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加,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截至2023年5月,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3个(已进行工程治理17个,搬迁避让40个。),其中滑坡隐患点174个,崩塌隐患点37个,泥石流沟2条。全县地质灾害以滑坡为主,占所有隐患点总数的81.69%,崩塌隐患点占所有隐患点总数的17.37%,泥石流隐患点占所有隐患点总数的0.94%。地质灾害分布涉及全县范围内的13个乡(镇)、45个村委会、147个自然村。全县213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规模为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2个,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36个,其余均为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花甲乡、新华镇和田蓬镇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较多,木央镇最少,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那能乡、花甲乡、归朝镇、剥隘镇及新华镇5个乡(镇)。全县潜在威胁11678人,潜在经济损失达39810万元。在汛期长时间暴雨和洪水的诱发下,灾害点的变形位移均可能加剧险情,甚至暴发成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为更好统筹、协调、部署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切实保障防治工作有序有力,现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更新如下:
(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卢建国 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陆莉敏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方顺贵 县政府研究室主任
沈令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亚明 县应急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水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县气象局、文山富宁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沈令阳同志兼任,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指挥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主要工作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2.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3.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4.负责迅速组织和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设备。
5.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或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后,立即向省、州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省、州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6.执行省、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紧急抢险、调查监测、医疗卫生、治安保卫、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应急资金保障、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紧急抢险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干部组成。人数由指挥部根据险情或灾情确定。
主要职责:及时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奔赴地质灾害点,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和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医院、县疾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4.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等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物资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电力、供水、通信部门等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医院、校舍等设施,必要时采取架设临时通讯、供电设施等措施,保证应急通讯、应急供电和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
7.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县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旅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社会舆论的监控、引导。
(四)统一调度、分工协作
进入临灾应急或灾后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各工作组以及其他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全力参加,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安置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一级,大型地质灾害为二级,中型地质灾害为三级,小型地质灾害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红色预警(Ⅰ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为橙色预警(Ⅱ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为黄色预警(Ⅲ级):因灾死亡3至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至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至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为蓝色预警(Ⅵ级):因灾死亡1至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马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
1.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县应急局、武警内卫中队、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单位组成。灾害规模较大时,可请求文山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州武警支队及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州人民政府调度驻军支援。
2.抢险救援人员由紧急抢险组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物资保障组和应急资金保障组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县财政局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民政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和饮用水等救济物资;县交通运输局要提供和维护好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运。
四、临灾应急
(一)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一般级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民政、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防止险情加剧。必要时可请求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县人民政府接到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险情宣布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三)一旦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县应急、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卫健、气象、电力、电信、移动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6.及时向省、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获得指导,争取支援。
7.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8.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县自然资源局立即向省、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州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五、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的报告、调查和处置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向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调查、核实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灾害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内容,指导乡(镇)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人民政府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宣布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3.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任务:
(1)应急调查组应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急调查组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2)紧急抢险组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把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和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医疗卫生组组织急救队伍,应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5)物资保障组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保证应急通讯畅通、应急供电和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社会秩序。
(7)应急资金保障组负责县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获得指导,争取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等工作。
4.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州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州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5.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速报州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速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与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自然资源部和省、州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同时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州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6.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加剧灾情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8.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指挥部、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先行组织以抢救被压埋人员为首要任务的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等抢险救灾措施。
9.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10.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县政府和省、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的确定
1.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行动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预防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安置点的安排等,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2.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不得随意变换。
3.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
4.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与要求
(一)接到初步灾情或险情报告后,灾情达到中型以上或险情达到中型以上的,本预案立即启动。
(二)灾情或险情为小型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一经启动,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行使组织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职能。
七、附则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发〔2000〕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预案与省、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宁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20〕35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