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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宗教名义开展互联网非法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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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其场所对公账户收款二维码的信息,涉嫌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宗教活动场所已依法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可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宗教信息,但需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按照《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的规定(试行)》,约谈场所负责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此外,要求场所负责人加强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发布宗教信息。
【法律分析】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宗教活动场所要在互联网上发布宗教相关信息,必须依法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本案中,该宗教活动场所已获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发布宗教信息。但是,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该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嫌以宗教名义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属于规章禁止的内容,故主管部门约谈该场所并要求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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