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成年人罗某因琐事与同为未成年人的班某因在快手上相互评论产生矛盾,后班某通过微信邀约程某、黄某、赵某等3人为其出气。罗某微信邀约陆某,陆某再次邀约一同饮酒的梁某、李某、陆某1、陆某2、张某等人报复班某等人。约好人后,班某与罗某在快手私信邀约到富宁县环城路打架。后双方在富宁县新华镇天成体育馆后排一酒吧门口相遇,双方发生互殴,陆某的朋友李某1途经此地,看到自己的“好哥们儿”在打架,自己也参与互殴,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富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
以案说法: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涉嫌聚众斗殴罪。具有多次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等情节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程某、黄某、赵某、梁某、李某、陆某1相继被学校开除,且李某、陆某1、张某在应征入伍时政审不通过,与自己的从军生涯说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