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全力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及小广告。
二、清理内容
(一)未经依法审批许可的,许可期限到期和逾期的,或经依法审批许可但擅自变更内容、变更审批用途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一律依法依规拆除。
(二)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一律依法依规拆除。
(三)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一律依法依规拆除。
(四)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和城市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树木、墙体、路面、居民楼和楼道内涂写、刻画、张贴、喷涂各类小广告,一律自行清理、恢复原状。
(五)法律、法规未要求设置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许可手续的非标志标牌、宣传标语一律依法依规拆除。
(六)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一律依法依规拆除。
三、清理时限
各有关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责任单位(个人)必须在2020年9月1前自行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有关单位将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强制拆除、清理,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企业和个人自行负担。
富宁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
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指挥部
2020年8月27日